华谊兄弟: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 40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生、刘晓梅女士、王夫也先生、高辉先生、胡俊逸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

禁入期的情形。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六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

利益,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生、高海江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

禁入期的情形。

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我们认为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三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

同意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盛希泰、杨涛、高海江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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