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考核等级“待改进”为由拒付25万年终奖! 华商基金二审上诉理由遭驳回


(资料图)

金融界9月22日消息 又一起劳动争议案!

近日,华商基金将公司一名分析师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不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25万元;无需向其支付2020年1月至5月季度奖金(绩效工资)8.34万元;无需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据了解,王某于2016年7月1日入职华商基金,并订立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双方还签订了《岗位聘任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2020年5月29日,王某因严重违反《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绩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致华商基金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华商基金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王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12.71万元以及代通知金2.23万元,并于6月10日向其出具了《离职证明》。

由于王某2019年度绩效评价等级仅为“待改进”,并不符合华商基金公司《绩效管理办法》《岗位聘任书》等文件规定的绩效奖金发放条件。故此,华商基金认为,其无需向王某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金。

不过,经审理查明,王某在2019年4个季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的情况下,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待改进,并存多名同部门员工年度考核总分低于王某,但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异常现象,且华商基金公司并未就此做出合理解释,法院对此考核结果不予确认,故华商基金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2019年度的年终奖金。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确认华商基金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双方无需再继续履行;此判决生效后7日内,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王某2019年年终奖20万元;此判决生效后7日内,华商基金支付王某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季度奖金(绩效工资)8.34万元;驳回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结果,华商基金表示不服,遂提起上诉。不过,对于华商基金撤销一审判决的要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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